115年度司促字第56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葉正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47,218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9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300元之
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