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664號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正倫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1,743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計收300元之
違約金,
惟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