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69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聖武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聖武工程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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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自「並自
起訴狀送達
翌日起」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是否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支付命令所行之程序為形式審查,並無寄送
聲請狀繕本予
對造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