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69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沈士琦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張皓程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張皓程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對其為
債權讓與通知後,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通知函、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請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或相對人於
上開交通事故有過失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