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23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萬巒地區農會
債 務 人 魏敬
郭智惠
一、
債務人魏敬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9,983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22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魏敬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智惠負清償責任。
二、債務人魏敬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42,850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7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魏敬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郭智惠負清償責任。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