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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7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577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梁愷
上列
聲請
人與
債務人
胡殷誠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支票及
退票
理由單,發票人為「育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請提出
本件
得對胡殷誠請求給付票款之依據及釋明文件,或提出其他得請求胡殷誠給付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