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8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許棉雪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得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違約金」之釋明文件(查狀附之信用貸款借據
暨約定書(小額
消費者貸款)第4條違約金之約定,借款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
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