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朝榮
債 務 人 侯燕民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86,719元,及自民國11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4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