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79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李惠美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現金卡契約、與債務人有約定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利息、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得向債務人請求起息前已結算之利息新臺幣12,743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