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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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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59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96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債  務  人  王思璿  

            劉金堂  

一、債務人王思璿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57,95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6.26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王思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金堂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