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5979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秀利
黃明光
一、
債務人黃秀利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66,769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0日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4334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黃秀利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明光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