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金車噶瑪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蕭順璟即百樂思商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百樂思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蕭順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