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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006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00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蕭順璟即百樂思商行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債務人百樂思商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蕭順璟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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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