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0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張雁珈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0,785元,及其中①37,268元、②37,906元部分,自民國115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7.7、②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