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債 權 人 合信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家鈺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30,783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每期按月計付新臺幣500元之延滯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