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尤志田
債 務 人 林值慶
一、
債務人應給付
債權人新臺幣①407,767元、②67,418元,及各自民國①114年8月29日、②114年6月29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9%計算,
暨自114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計收3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