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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1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38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阮奧利佛即阮武傑即阮英傑即李英傑、阮美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得自民國115年2月18日起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之查詢單每月還款日:115年3月18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