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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國興畜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鳯春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日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36,219,16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發票明細等)及計算式。
二、查狀附貨款欠款發票表單,其中買受人為「長富畜牧場」,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其負責人為第三人陳○睿(組織型態為獨資),請提出該部分之貨款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