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日長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新臺幣(下同)36,219,168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發票明細等)及計算式。
二、查狀附貨款欠款發票表單,其中買受人為「長富畜牧場」,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其負責人為
第三人陳○睿(組織型態為獨資),請提出該部分之貨款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