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31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珮淳、游能鴻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得請求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77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已連續九個月為限,自第十個月後回復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1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個人購屋貸款契約第8條第1項「得隨時還款方案」:甲方得隨時清償本金一部或全部或結清帳戶,無須支付提前還款
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