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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48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歐美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6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請求各筆本金(編號1-1至2-3)之違約金,分段請求期間之原因;另編號2-3本金新臺幣418,565元自民國115年7月9日日起,「自民國115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岸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是否未逾六月,請提出本件得請求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