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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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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5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5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方綉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51,66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方綉嫻於民國113年04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02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02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13日止累計307,522元正未給付,其中297,232元為本金;9,49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方綉嫻於民國113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20年03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13日止累計247,113元正未給付,其中239,233元為本金;7,087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方綉嫻於民國112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9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5年07月13日止累計197,034元正未給付,其中190,165元為本金;6,076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麗靜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65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7232元
方綉嫻
自民國115年7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39233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90165元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