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679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隆盛門窗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聲請狀內所附之匯票抬頭開立有誤無法入帳,抬頭應記載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前開匯票併為退還)。
二、請提出債務人隆盛門窗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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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
本件債務人施工進度嚴重落後之釋明文件(如現場工程施作圖片與
兩造已約定之進度未符)。
四、請提出
債權人給付訂金及預領部分工程款1,673,540元之釋明文件,並提出本件得請求新臺幣761,182元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