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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69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917號
債  權  人  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  務  人  鍾伊喬  

                      送達處所:台中市○區○○路0段000○0號0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2,817元,及其中新臺幣22,017元部分,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240日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