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413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麥語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46,157元,及其中新臺幣142,291元自民國110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
暨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