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45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林雅玲
債 務 人 劉佳誠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2,693元,及其中①4,471元、②73,869元部分,均自民國115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各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0.66、②10.79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400元,延滯第3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500元之逾期手續費,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