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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74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465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福慶  


債  務  人  莊家杰  


            黃有利  


            蔡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連帶給付新臺幣19,210,227元,及如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民國)
利 率

違約金
001
19,210,227元
114年10月19日起至1,150,419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915
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
左列利息之百分之3.6399計收違約金
11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
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
左列利息之百分之3.9708計收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