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497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代 理 人 蘇淑貞
債 務 人 許恒男
詹婕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15,013,015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