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507號
債 權 人 陳慧英
債 務 人 鐘智耀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