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吳美芝、吳美玉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吳美芝」是否為
本件相對人?若否,請具狀更正
當事人欄位之記載。
經查,依
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書借用人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
二、承上,若更正相對人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請提出詠讚建設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陳明是否請求相對人
連帶給付,若是,請更正聲請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