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758號
債 權 人 洪陳淑君
債 務 人 詠讚建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吳美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92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