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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09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洪佳琪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所列應繳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100元、8,100元,未記載有門號,請提出上開專案補貼款為本案請求門號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