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20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昌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281,847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8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5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73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29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收取新臺幣300元,第2期收取新臺幣400元,第3期收取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