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促字第 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債務人盧春蘭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本件聲請狀所附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附表所示之債權包括本金相關利息(含已發生者)、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顯有複利請求及違約金請求遲延利息之虞,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31,429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