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盧春蘭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本件聲請狀所附之
債權讓與證明書載明「附表所示之債權包括本金
暨相關利息(含已發生者)、
違約金(含已發生者)、墊付費用等」,
顯有複利請求及違約金請求
遲延利息之虞,故請釋明向債務人請求本金新臺幣31,429元之依據,並應提出本金計算式或相關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