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30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盧春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1,429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信用卡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給付31,429元及其利息。
惟查
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並未提出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以本金31,429元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嗣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3月4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債權人僅於115年3月16日具狀請求改以本金26,692元計算利息,惟仍未提出得對債務人以本金26,692元計算利息之依據,依
前揭規定,債權人請求利息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