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4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温唯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81,65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
違約金新臺幣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温唯希前於民國114年05月12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81,650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2.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