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85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陳浚洋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陳浚洋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查
債權人台榮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於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登記之
法定代理人為「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而「倍安利投資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維恭」,
惟本件聲請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為「陳英傑」,請查明是否有誤載,如是,請具狀更正之,並重新核印公司大小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