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蘋
債 務 人 陳羿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53,04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8,027元,及自民國114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5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