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債務人新天地動力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新天地動力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法定
代理人魏展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查
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記載「債務人魏展湟為該支票的
背書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等語,
惟查狀附支票影本並無魏展湟之背書,請查明
本件請求之債務人究係何人(係僅有新天地動力有限公司,或新天地動力有限公司及魏展湟),如欲向魏展湟請求,請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