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促字第994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即
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永吉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保全設備、監視器設備及門禁設備殘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46,746元、28,980元及825,900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