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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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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飛龍文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服部泰久
代  理  人  李美萱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支票(票據號碼:RT0479486)1紙,向付款行會為止付通知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即該通知書左上角記載為副本㈡之正本,不得以影本代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