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錦昌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為此聲請公示催告
云云。
二、
按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以得依
背書轉讓之證券或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支票上之金額及發票年月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欠缺記載,即為無效之票據,既為無效之票據,即
非「證券」,自不得依前開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最高法院68年度第15次
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
三、查
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金額欄位及
發票日期均記載為空白,依前開說明,
系爭支票2紙並非有效票據,自不得據以聲請公示催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顯非
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