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吳斯歡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
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姓名」
所載「屏東都城隍廟王家銘」)。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
正本件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即通知人「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
代理人「何瑞堅」。
三、承上,請確認吳斯歡係本件之代理人或
送達代收人,並補正下列事項:
㈠如係代理人,應提出有聲請人「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及
法定代理人「何瑞堅」之簽名或印文之「
委任狀」,並請簽署委任日期及
受任人姓名。
㈡如係送達代收人,應於補正前開二、事項之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保速達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併其法定代理人「何瑞堅」之簽名或印文,並載明吳斯歡為本件送達代收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