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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安慶農業資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藍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喪失經過欄記載:「郵寄至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9樓遺失」。請再釋明支票遺失經過,究竟是信件已寄至受款人後始遺失?抑為信件未送到受款人前即遺失?並敘明該信件是否以掛號方式寄出,如是,請提出該郵寄掛號證明及掛號(收件人簽章)回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