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催字第37號
聲 請 人 宣佑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
本件聲請狀當事人欄處,聲請人宣佑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林盈良」(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二、依據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
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姓名」
所載「枋寮醫療社團法人蘇宜輝」)。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潮州分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