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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催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松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 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 暨負責人姓名」 所載「城建工程有限公司葉峻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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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