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24649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東港區漁會
代 理 人 陳家勝
債 務 人 洪慈玲 住屏東縣○○鎮○○路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蔡世隆
債 務 人 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第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查
債權人係聲請對
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所有停泊於高雄市小港漁港之進吉群568號(JINN JYI CHYUN NO.568)漁船為
強制執行,此據其
強制執行聲請狀載明並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執照、漁船歷次進出港資料查詢單附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以
動產所在地即停泊港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強制執行,
爰依職權裁定
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