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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28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280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謝榮俊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黃汶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此亦為法院辦理人身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所明定。次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末按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有關人身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查有壽險資料之債務人黃汶之住所在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債務人黃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準此,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