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3092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蕭妤捷
債 務 人 鄭瑋翔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查詢
債務人之勞健保投保單位並執行,
經查債務人蕭妤捷、鄭瑋翔健保投保單位為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債務人蕭妤捷查無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鄭瑋翔之勞保投保單位為鴻沄工程有限公司,
惟該公司登記所在地在高雄市三民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孫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