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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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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36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36893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李家驊  

債  務  人  李家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應以書狀表明請求實現之權利,此參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即明。是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債權人應於執行名義範圍內,具體表明請求執行之金額,此為聲請強制執行書狀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於書狀表明聲請執行之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日命其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該命令於115年6月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