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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5 年度司執字第 50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執字第50477號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柯易賢  
債  務  人  陳惠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15日以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5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裁定自115年7月14日中午12時開始更生程序。依上開規定,本件對債務人之債權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魏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