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司執字第5395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佩容
債 務 人 淇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柯振南
債 務 人 柯李寶琴
債 務 人 徐清華
債 務 人 柯振新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等之勞保、郵局、集保、保險等資料,
經查,勞保、集保均查無結果,而債務人柯振南對
第三人士林社子郵局之存款債權、債務人柯振新對第三人梧棲郵局之存款債權亦均
非屬本院轄區,另債務人柯李寶琴部分雖查有保險,
惟債務人柯李寶琴設籍於桃園市龜山區,有債務人之戶籍查詢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江孟姿